【第一章 總 則】
第一條: 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 本會定名為台東縣智障者家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The parent’s association for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persons in Taitung。
第三條: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不以營利為目的,亦為超出黨派之民間組織。
第四條: 本會以促進智障者之權益,提昇啟智教育及智障福利機構之水準,並爭取政府及社會大眾對智障者之重視與關懷為宗旨。
第五條: 本會會址設於台東縣政府所在地。
【第二章 任 務】
第六條: 本會任務如下:
一. 協助新生心智障礙兒家庭,給予各項必要之支持。
二. 督促民意代表修正或制訂與智障權益、啟智教育有關法令。
三. 推動智障家庭與社會性互助之計劃。
四. 推廣社會教育,增進社會大眾對智障者之了解與關懷。
五. 其他有關智障福利之維護及增進事項。
【第三章 會 員】
第七條: 本會會員如下:
一. 基本會員:凡台東縣境智障者之父母或監護人贊同本會宗旨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二.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第八條: 本會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.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九條: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。
三、按時繳納會費。
四、維護及促進本會榮譽。
第十條: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【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】
第十一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其職權如下:
一. 訂定與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五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大事。
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二條: 本會置職員如下:
一. 理事九人,執行本會一切會務,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. 候補理事三人,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。
三. 監事三人,監察本會一切會務及財務,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處理日常監察事務。
四. 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。
第十三條: 理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四條: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,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十五條: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工作人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會務,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同意通過後聘任之。
【第五章 會 議】
第十六條: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:
一. 會員大會: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。如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二. 理 事 會: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三. 監 事 會: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四. 理監事聯席會:於理事長、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開之。
第十七條: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出席方得開會,不能出席之基本會員得以書面委託一人代為出席,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出席基本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。
第十八條: 會員大會之決議,取多數決,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【第六章 經 費】
第十九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:
(一) 入會費: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(二) 常年費:每年定期繳納之。
二、捐款。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補助費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條: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,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會計度結束一個月內,經理事會簽署、監事會審核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可經監事會審查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,剩餘財產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公益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三條: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訂之;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之。
第二十五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