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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【第一章  總 則】

第一條:    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:    本會定名為台東縣智障者家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The parent’s association for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persons in Taitung。

第三條:    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不以營利為目的,亦為超出黨派之民間組織。

第四條:    本會以促進智障者之權益,提昇啟智教育及智障福利機構之水準,並爭取政府及社會大眾對智障者之重視與關懷為宗旨。

第五條:    本會會址設於台東縣政府所在地。

【第二章 任 務】

第六條:    本會任務如下:

一.      協助新生心智障礙兒家庭,給予各項必要之支持。

二.      督促民意代表修正或制訂與智障權益、啟智教育有關法令。

三.      推動智障家庭與社會性互助之計劃。

四.      推廣社會教育,增進社會大眾對智障者之了解與關懷。

五.      其他有關智障福利之維護及增進事項。

【第三章 會 員】

第七條:    本會會員如下:

一.      基本會員:凡台東縣境智障者之父母或監護人贊同本會宗旨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
二.      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
第八條:    本會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
一.    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第九條:    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二、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。

三、按時繳納會費。

四、維護及促進本會榮譽。

第十條:    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【第四章 組織及職權】

第十一條:     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一.      訂定與修正本會章程。

二.      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.     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四.      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五.      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大事。

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二條:      本會置職員如下:

一.      理事九人,執行本會一切會務,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
二.      候補理事三人,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。

三.      監事三人,監察本會一切會務及財務,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處理日常監察事務。

四.      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。

第十三條:      理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第十四條:      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,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十五條:      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工作人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會務,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同意通過後聘任之。

【第五章 會 議】

第十六條:      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:

一.      會員大會: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。如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二.      理 事 會: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三.      監 事 會: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四.      理監事聯席會:於理事長、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開之。

第十七條:      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出席方得開會,不能出席之基本會員得以書面委託一人代為出席,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出席基本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。

第十八條:      會員大會之決議,取多數決,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
【第六章 經 費】

第十九條:     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費:

(一)     入會費: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
(二)     常年費:每年定期繳納之。

二、捐款。
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四、補助費

五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條:      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,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二十一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會計度結束一個月內,經理事會簽署、監事會審核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可經監事會審查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

第二十二條: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,剩餘財產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公益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【第七章 附 則】

第二十三條: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二十四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訂之;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之。

第二十五條: 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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